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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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信異常:亦即信用不正常的統稱;包含例如主債務、從債務、共同債務、 信貸、房貸、企業貸款、車貸、現金卡…等被列入催收,逾期或呆帳未清償者或逾期、催收清償未滿3年呆帳清償未滿5年者。
2. 強制停卡:會造成強停卡原因:不外乎繳款不良、信用貶落、慣性遲繳,甚至該繳未繳而經銀行多次催收且超過90天而未繳者,銀行就會通報聯合徵信中心而加以註記,變成強制停卡戶,則其他銀行在固定週期徵詢原業務查詢時如發現以上情形,就會陸續跟著停卡,而不管你在該行繳款是否正常;當然,在此情形下,你如想再跟任何銀行借貸,那就難上加難了。
3. 一般停卡:發生原因大致為:期滿不續、遺失停用、自行停用,或強制停卡清償滿6個月後由強制停用改揭露為一般停用,但銀行還是可藉由金融同業相互照會得知該客戶曾經強制停卡過。
4. 聯徵註記
 (協商註記):

一般會註記的原因,大約分為:

(1)聯徵註記為債務協商者。

(2)債務協商清償未逾3年者。

(3)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清算)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4)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更生)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5)聯徵註記為家屬代為清償債註記者。

(6)聯徵註記為警示帳戶。

(7)聯徵註記為偽冒戶。

P.S如有以上任一情況,銀行會將之視為負面表列族群。想要再跟銀行借錢,就會被拒絕

5. 信用瑕疵:

會造成信用瑕疵的情形:

(1)主從債務逾期、催收清償未逾3年者。

(2)主從債務呆帳清償未逾5年者。

(3)信用卡強制停卡清償未逾6個月者。

(4)支票退票清償註記未逾6個月者。

6. 拒絕往來:若發生支票退票達3張(含)以上且未經辦理清償註記者,票據交換所會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期間為三年,待拒絕往來時間期滿,或於屆滿前將發生的全部退票,皆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紇之註記者,均得申請恢復往來。除此以外,聯徵中心也會根據情況加以顯示,亦即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俗稱退補)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7. 二胎房貸:就是房屋已經有第一順位貸款後,又向第二家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其基本原則是第一順位需是金融同業所設定(非民間),且申請人不能有民間第二順位抵押借款(金融機構設定則不在此限,唯銀行核准後需先塗銷原第二順位設定(可代償),再由申貸銀行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完成後才能撥款)。其可核貸金額是以第一順位訂約的15~20%,最高核貸金額不得大於150萬為基本依據,但如房屋估價尚有殘值,則不在此限。
8. 對保:申請銀行貸款經徵信人員核准批覆書後,申請人、保證人或其共同借款人攜帶當初所附申請文件之正本〈如:身份證、健保卡、薪資轉帳、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親赴銀行簽署契約書、借據或本票及撥款同意書,且經對保人員對照本人無誤及所附資料與正本相符的動作俗稱為對保。
9. 普通保證:定義為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10. 連帶保證: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人,相對於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於相同之履行責任地位,亦即如一旦主債務人還款出現問題,債權人(例:銀行)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催討,甚而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一併要求清償而不必等待其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後方能進行。